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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义务
1、
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 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
律的实施。
3、 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
服务。
4、 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单位选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 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1、 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2、 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3、 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4、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 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
大常委会的会议。
6、 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7、 可以参加特定问题委员会。
8、 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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