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硚口区委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实施项目兴区的意见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发[2000]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实施项目兴区的意见》精神,以达到鼓励引进、促进招商、项目兴区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桥口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审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和中介人奖励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法室(以下简称招商办),与区外经局合署办公。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并对全区各街、乡、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统计。
第三条 自2001年起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委、区政府每年初与各街、乡和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按目标责任组织检查考核验收。
第四条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实施项目兴区的意见》发[2000]4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条件的投资单位或个人以及引资(项目)中介人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和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五条 中介人及经济部门与非经济部门的界定。
(一)中介人是指引荐区外中外客商来本区投资以及向本区赠款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中介人个人无论是党政机关干部、离退体干部或是与投资者是否有亲属关系均可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
(二)区直经济管理部门是指承担区政府招商引资一级目标的单位或部门,其余则为非经济管理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 从区外引进的企业(项目),在办理完工商、国税、地税注册登记手续后,对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凡引荐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经验资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一次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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